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决定对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的人均定额结算标准,三级医院由原 3800元调整为 4200元,二级医院由原2900元调整为3300元,一级医院暂维持原2000元不变。人均定额结算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之间的一种结算方式。本次人均定额结算标准的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日期为准。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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