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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水花园两次延期交房 开发商被判赔付违约金

来源:信网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7-07-07 08:57

信网7月6日讯 2012年11月10日,魏某某在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枣山路上的秀水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与开发商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约定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但是实际交房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魏某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表示,秀水花园项目因政府行为及火灾事故导致该项目单体竣工验收延误,根据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之相关约定,公司对此延误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秀水花园两次延期交房

魏某某与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0日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约定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秀水花园小区某房屋出售给魏某某,房屋总价款240840.45元,约定交房时间是2013年12月30日。若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魏某某,应当按已支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截至2014年5月7日,开发商仍未将该房屋交付给魏某某,同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8月30日交房,如仍未按期交付房屋,公司将按照购房合同额万分之二每日支付违约金。

但是该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为2015年5月10日,魏某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便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是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承认违约事实后仅支付违约金5500元,剩余部分一直拒不支付,魏某某遂将其诉讼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12683.45元。

盈秀房地产公司称自己无违约行为

信网获悉,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之所延期交房是因为秀水花园项目建设前期因燃气工程导致施工延误,竣工验收工作长期延长,直接导致公司无法交付房屋。并且,2015年1月27日下午16时30分,建设单位工地发生火灾,验收必须的资料毁损严重,直接导致该项目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为满足验收要求,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重新整理和补办验收材料,直到2015年5月7日前才补办完毕,因补办材料造成延误验收104天。

按照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之相关规定,对这种政府行为造成的延误及因火灾事故导致单体竣工验收延误,自己公司可据实予以延期,不承担违约责任。魏某某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曾提出的验收拖延是政府原因所致,但是该项主张不属于双方在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因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火灾为意外事件造成,且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相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在火灾中烧毁,故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青岛盈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魏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538.95元。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大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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