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至2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姜喜运,1949年11月生,山东龙口人,祖籍青岛莱西,1970年1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入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烟台市九届全会代表。曾任恒丰银行行长、党组书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2014年10月,姜喜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月15日,姜喜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中共烟台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烟台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姜喜运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7月17日至20日,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据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据为己有,共计折合人民币7.5亿余元。
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37.4万余元,其中,姜喜运伙同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国给予的人民币2300万元。
另外,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出具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情节严重;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
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姜喜运的刑事责任;以受贿罪追究赵春英的刑事责任,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张文凯的刑事责任,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孙金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姜喜运、赵春英、张文凯、孙金光及各自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此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相关阅读
版权所有 青岛民网 www.qingdaominwang.com Copyright 2014-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电话:13335001170 邮箱:1452279366@qq.com 地址:青岛市东海中路26号B3-2
备案号:鲁ICP备15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