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日前,市人社局下发《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就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通知》规范了异地医疗的类别,明确指出,异地医疗是指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异地转诊、异地急诊、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大学生原籍治疗等6类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异地医疗待遇方面,《通知》明确,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青岛市的政策。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我市参保人异地就医不享受青岛市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特药特材待遇。参保人在异地使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药品,按山东省特药医保结算价和规定比例报销。职工、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相关费用由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列支。有关待遇随国家及省政策的变化而调整。此外,异地联网结算人员范围外费用全额纳入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大额保障。
《通知》还规范了参保人异地就医的管理和流程,规定异地转诊实行院端备案制,青岛市参保人符合异地转诊条件的,可以向承担转诊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院同意后,直接在院端上传至一体化信息系统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通知》自2017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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