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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救治致患者死亡 胶州中心医院被判赔偿30万

来源:信网    作者:本网记者    发布时间:2019-07-18 11:03

信网7月17日讯 李某因上腹疼痛曾到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住院就诊,在此期间,出现腹部剧烈疼痛时,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李某的宝贵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者死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家属将胶州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损失335334元。本案经审理,李某家属最终获赔302556.2元。

患者出现腹痛时医院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

信网了解到,2018年5月4日,李某因上腹疼痛到被告消化内科就诊,诊断为肠梗阻,医院建议住院治疗,其家属为李某办理住院手续,住在胃肠外科,也正是在此期间,李某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在对李某进行治疗时,严重不负责任,在患者出现腹部剧烈疼痛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患者的宝贵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李某家属为了维护自身权利,特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胶州中心医院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35334元。

医院认为患者之死与自己无关

胶州中心医院在庭审过程中辩称,首先对于本案患者的去世表示同情,但是从整个治疗过程来看,医院胃肠外科对于患者李某的诊断和治疗都是符合医疗规范的。

患者最终去世考虑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比较大,其死亡与医院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9年1月29日,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在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接受诊疗过程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此过错与李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程是主要原因力,参与度为75%-85%。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损失

胶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学技术规范谨慎操作,防范不当医疗后果的发生。如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系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胶州中心医院虽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该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此过错与李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85%,综合本案案情及李某家属所遭受的痛苦,法院依法认定胶州中心医院对其医疗行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随后,对李某家属主张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丧葬费等逐一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依据相关规定,判决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02556.2元。信网记者 岳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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