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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街头要变样 禁止占道新设早餐亭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7-08-24 08:39

在昨天上午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上会接受审议。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草案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认真汇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通过青岛人大网、“青岛人大”微信公众号、立法协调会、立法调研座谈会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草案做出了多处修改。

关于占路亭体

草案修改一稿中提出:“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车)、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产权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关于临街门店

草案修改一稿中提出:“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

草案修改一稿中提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环境卫生要求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城市水域管理

草案修改一稿中提出:“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应当保持清洁,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水面漂浮物。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户外广告

草案修改一稿中提出:“建筑物的顶部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

关于生活垃圾分类

草案修改一稿中提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引导居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关于生活垃圾清运

草案修改一稿中提出:“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楼院收集,并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