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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意见》 放宽临时救助申请范围和条件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22-07-19 10:40

原标题:急难型临时救助取消户籍限制

记者7月18日获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降低临时救助门槛,拓展临时救助范围,降低非青户籍外来人员救助门槛,扩大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覆盖到急难发生地在本市的所有本地、非本地户籍救助对象,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自负医疗费用救助

特困家庭达到100%

《意见》明确了四类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持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家庭;至申请救助之月,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有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急难发生地在本市,除符合上述条款以外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其中,临时救助分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急难型临时救助除外),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根据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及社会捐助后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按照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家庭分类、分档制定救助标准,其中救助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家庭应达到100%,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不低于90%,其他困难家庭不低于60%;自负教育费用(低保及低保边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家庭除外)救助标准参照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施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临时救助标准,本科学生不低于5000元、专科学生不低于3000元,实施年度常态化救助。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每人2倍以下城市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

取消核对公示等环节

《意见》优化了申请渠道、简化了确认程序、放宽了申请时限等。急难型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除低保、特困人员向批准待遇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外,其他本市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家庭及在校学生向居住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区(市)民政部门、镇(街道)应当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在24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精简退职老职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对当年第四季度发生的支出型临时困难,未在当年度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可延长至下一年度3月底前提出。

据介绍,今年以来,青岛市共临时救助困难群众7962人次,其中非本地户籍困难群众202人次,累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287万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 刘笑笑 实习生 徐林乐怡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