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长大后可以不赡养老人吗?房子登记在公公名下,离婚后儿媳能分到房产吗?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分手了房屋怎么分?4月19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鲁桂霞律师和周静怡律师在线接听市民来电,离婚分割财产、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彩礼返还问题市民关注较多。
上午9时许,两部问法热线就接连响了起来。张先生跟妻子离婚一年多,当时孩子还不满一周岁,经协商孩子跟着张先生一起生活,离婚后,孩子母亲给了段时间的抚养费后就不再给了,张先生询问:“如果我的孩子长大了,还有义务赡养他的妈妈吗?”
接到张先生的电话后,同样作为一名母亲鲁律师沉默了几秒钟:“首先,父母有义务要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同样成年子女在他父母缺乏了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时候,要给老人进行赡养的,这是两个不同的事情。”鲁律师表示,社会伦理道德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能轻易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为不仅是经济上还是精神上,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等价。鲁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就比如说你父母有能力但是拒不抚养,同时对子女有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可能免除,但如果说父母对子女有一些伤害,或者说是不抚养他了,但子女不计前嫌自愿赡养这个伤害过自己的父母,那法律也不会干涉。”
随后,鲁律师也说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说离婚后一方确实因为经济能力或者说因为客观因素比如犯罪被监禁了等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等到子女成年后不赡养老人,法院也不会支持,因为你不能将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父母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周静怡律师接到了王先生的来电咨询,自己的女儿跟女婿结婚20多年,现在女儿想要离婚,但是目前居住的这套回迁房产权在她公公名下,王先生想问这个房子在离婚的时候,能不能进行分割?周静怡律师表示,“我国的法律是以房屋登记为准,从房屋产权来看,这个房屋是跟他们夫妻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公公的房子不是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们在离婚的时候不能分割这套房屋。”
19日上午拨打电话咨询的市民众多,记者根据接线情况挑选了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和律师的专业解答进行了整理,市民朋友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进行参考。
问题1:家庭矛盾,老人被儿子孙子打了
市民周女士来电咨询,因为家庭矛盾自己的一个朋友被他儿子和孙子打了,报警后经过鉴定是轻微伤,自己的朋友可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律师说法:报警后,警方会根据伤情对打人者进行处罚,伤者如果住院,发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如果对方不给,可以凭借相关的证据到法院起诉。律师提醒,沟通交流是家庭生活中解决分歧的第一选择,切不可诉诸暴力手段解决家庭纠纷,使亲属关系恶化。
问题2:想见孩子,妻子不让,我该怎么办?
市民李先生打电话反映,自己与妻子已经分居一年了,夫妇俩有一个2岁的女儿,目前和妻子一起生活。李先生想见自己的女儿,可妻子总是阻挠,不让李先生见女儿。李先生找过街道调解,可妻子不接受。李先生夫妇目前还不想离婚,李先生想知道自己该怎么行驶自己的探视权?
律师说法:孩子的探视权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先生夫妇目前没有离婚,因此不存在探视权一说。目前李先生想要见孩子,就只能和妻子协商,征得妻子同意。再就是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根据法院的最终判定,在规定时间内探视孩子。
问题3:婚没结成,为了结婚购买的 “三金”及支付的见面礼算、彩礼能否要回?
市民王先生反映,自己与李女士于2020年5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25日双方父母正式见面,商谈二人的结婚事宜,王先生向李女士父母支付见面礼11000元。2020年10月王先生向李女士账户转款200000元,作为彩礼。次月又向李女士账户转款50000元,用于为结婚购买“三金”。恋爱期间,双方未共同生活。后来因为王先生和李女士双方发生矛盾,未能进行婚姻登记。王先生询问律师,自己当初为了结婚,支付的那些费用能否要回?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根据王先生的描述,他们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那么王先生支付的彩礼礼金女方应该返还,而王先生为了结婚购买“三金”的钱也视为彩礼,女方也应当归还。但还需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等其他情况,酌情决定返还的数额。而王先生支付的见面礼,不具有彩礼的性质,视为一般赠与,应该不能返还。
问题4: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市民于女士来电反映,自己与张先生订婚时,张先生向于女士支付了彩礼金88000元,当天双方还一起购买了“三金”,花费1.7万余元。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目前两人有一个女儿。共同生活后两人矛盾较大,因此当张先生提出登记结婚时,于女士拒绝了,并离开了张先生家,张先生因此要求于女士退还彩礼和“三金”。于女士离开张先生家时,所有首饰均未带走,且当初的彩礼金全部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及孩子抚养。于女士咨询律师是否应该返还彩礼金?
律师说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不能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简单的认为彩礼应予以返还,应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充分结合案情,考虑给付彩礼款数额、同居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支出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及返还数额。于女士讲述的这种情况,当初的彩礼金已经完全用于双方日常生活以及孩子的抚养,因此张先生提出返还彩礼金的要求,应该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题5: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分手了房屋怎么分?
市民于先生与王女士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同居。2015年于先生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位于青岛胶州房产一处,当初的首付是25万元,于先生出资14万,王女士出资11万,房产登记在于先生名下。之后每月的房贷由于先生一人支付。2021年双方结束同居生活,王女士多次找到于先生,要求基于王女士感情和资金的付出,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要求分割。于先生认为是他在努力挣钱,给王女士交养老保险,一起将她的孩子养大。另外装修房屋、购买家具的钱都是于先生出的,与王女士无关,因此王女士不应该分割该房产。
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于先生和王女士并未登记结婚,所以不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他们双方也没有对购买的房屋进行特别约定,因此,应按一般共有财产来处理,根据出资额来确定双方对房产享有的份额。
问题6: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王先生来电询问,他女儿和女婿在七八年前买过一套商品房,当时写的是女婿一个人的名字,离婚的时候女儿能不能分这套房子?
律师说法:虽然登记是在男方的名下,但是由于是婚后共同购买这套房屋,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离婚的情况下,应该是他们夫妻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是到法院起诉来处理。
律师感悟:
鲁桂霞律师:今天接到很多电话咨询关于婚姻家事的问题,当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最终往往是走向诉讼,用法律来解决,聚焦的大多是金钱的问题。当双方关系和谐你侬我侬的时候,注重的大多是感情,法律层面的问题很少去考虑,不会去计较彩礼的付出、金钱的付出,父母出资买房是借贷还是赠与这些问题。但一旦双方感情破裂时,关于这些问题的争议,也就成了焦点和难点。这也就提醒市民朋友们,一段恋爱或婚姻的开始,尽量要有一点法律意识,知法、懂法。知法懂法并不是说是对婚姻的多虑和防备,而是对双方及父母的保护,比如,如果父母出资买房时就确定了是借贷还是赠与,那后续就不会因此出现纠纷,也不会因为不懂法,出现问题后追悔莫及、扩大伤害。总之,我们既要注重情感、考虑道德,还要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就是让家庭更稳定、更和谐。
周静怡律师:上午热线电话不断,有咨询离婚分割财产的事情,有咨询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也有咨询分居状态下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等等。总结一句话:离婚时会有哪些风险以及怎么才能利益最大化 ?离婚有风险,诉讼需谨慎,这不是句玩笑话,毕竟有些风险只有内行才能懂它的影响有多大。很多风险普通人很难意识得到,意识到时却也为时已晚。因此,切忌草率离婚和盲目离婚。当你有了离婚的想法,一定要提前了解好程序、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解决办法后再去行动。专业的事交由专业的人来办,不出错、不吃亏。
相关判例
判例一:未婚生子,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案件回顾】2014年4月底,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原告在被告的花言巧语哄骗之下,且不知道被告已婚的事实,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于2015年生育一女,取名为姜某。孩子姜某自出生之日起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一人照顾和抚养。在原告知道被告已婚,有家庭之后,原告就和被告商谈和平分手,多次商谈后,被告还是威胁、恐吓,不断骚扰原告和孩子,被告在2022年1月4日拿刀子严重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原告报警后,于2022年1月6日,双方达成协议,1、解除同居关系,互不干有任何人身攻击行为,否则,赔偿对方物质和精神损失。2、孩子姜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孩子姜某年满18周岁。签字后,被告不按照协议的履行,还变本加厉,骚扰、恐吓、威胁原告,严重影响原告和孩子姜某的生活,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恶劣影响。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姜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2000元。
【法院裁判】同居关系所生子女抚养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双方就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后的子女抚养签订的协议,系共同自愿签字达成,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自己受到胁迫而达成该协议,故双方均应遵守该协议。裁判结果:一、确认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二、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姜某年满18周岁。被告每年的元旦、六一白天可探望孩子,原告予以配合。
【律师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即便是非婚生子女,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一方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判例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案件回顾】魏某与兰某于2006年5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甲。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前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兰某与舒某关系暧昩,夫妻关系开始发生变化。2014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9月20日,双方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双方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如一方有违反忠诚义务行为造成离婚的,违反方失去小孩的监护权,但必须履行抚养小孩义务和自愿放弃夫妻共同房产的所有权。协议书签订后,兰某继续与舒某同居生活,现魏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以及忠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魏某以兰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与兰某离婚,兰某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魏某与兰某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一方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造成离婚的,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魏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兰某违反忠诚义务,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依照双方的约定,房屋应归魏某所有。对于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抚养小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的约定而排除,鉴于两个子女已分别由双方的父母带养,并且目前双方的父母均愿意为其带养,因此,为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于小孩的抚养保持现有状况为宜。
【律师意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忠诚协议实为夫妻双方就特定婚内过错在将来离婚之时的赔偿核算方法、标准或数额的预先商定,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可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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