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调高居民基础养老金 青岛将适时调整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6-03-22 08:25
记者今天了解到,今年山东省级财政安排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31.3亿元,拟自下半年起,将基础养老金标准再提高15元,达到100元。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将按照全国全省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2015年3月份,山东省下发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5元。据悉,2012年以来,山东省已连续4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年平均增长幅度达到11.5%。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去年青岛市出台政策,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青岛市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至每人每月13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青岛市提高标准的幅度均超出全国、省统一规定。
同时,今年山东省医疗保险也同步提标,今年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59.1亿元,拟将政府补助标准再提高40元,达到420元,同时将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由32元提高到52元,大病报销水平进一步提高。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2015年1月1日起,青岛正式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建立起“三险合一”、统筹城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高了青岛各类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2015年财政部门共出资22.6亿元,人均财政补贴465元,占人均总筹资额622元的75%,这一标准在全省最高、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属于较高水平。
从青岛市2016年度医保筹资水平来看,虽然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略有提高,但同时提高居民医保待遇。目前,青岛市居民医保缴费中,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特药、特材等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各级财政资金及社会捐助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赞助。基金筹集到位,有利于保障各项待遇政策的落实。2016年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少年儿童130元;大学生100元;成年居民一档350元,二档130元。同时青岛市自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居民医保以下待遇:一是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将2016年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起付标准的降低将扩大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受益面。二是适当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助部分的支付比例。将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比例由现在的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由现在的50%提高到55%。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