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在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
因无法还钱,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领着低保的陈蔓对此一无所知。生活在陈蔓周围的“亲人”中,唯一和她有血缘关系的是外公王某某。
近日,该案件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
12月16日凌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金水法院表示,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
金水法院指出,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该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该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15日,光明日报客户端发表署名为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的评论称,9岁孤女无力还父债被限制高消费是机械执法。
这篇评论文章称,就房产本身而言,买房人付款行为发生在2012年,2017年起诉要房。这五年房价肯定上涨了。法院以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为由不把房判给购房者,对女孩的保护无疑是有利的。在其他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即使背起这55万的债,受益人也是女孩。如果如报道所言,杀妻的丈夫拿走的55万有一部分用于抚养孩子,那孩子也是客观上的受益者。
但也有人同情买房者,认为买卖合同无效,买房者拿不到房,法院判决陈蔓还钱也没钱还,除了限制高消费,买房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诚然,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就是要解决申请人如何讨还被骗的购房款问题。由于债务人死亡,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以其遗留的财产进行清偿,但当财产仅仅只是一套房产,且有人居住时,拍卖房产还债就是个难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但本案陈蔓作为房产继承人似乎又成了义务的承担者,不符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条件,这或许正是其作为被执行人的理由。
不过,仅依民诉法规定将9岁的陈蔓作为被执行人,与民事实体法明显相悖。因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9岁的未成年人在民法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陈蔓继承财产利益可以,但涉及财产被执行之类则不行。
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将9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决非规定之本意。如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可9岁的陈蔓哪里理解执行通知书意义何在,她又怎能实施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
还有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可见,限制消费令是一种很严肃的法律措施,适用一个9岁的孩子极不严肃。
最后,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可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对于9岁的陈蔓又能适用吗?姑且不说她是否违反规定,即便是违反了,也不适用拘留,更不能以犯罪论处。这亦是基本的法律常识。
所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根本不适用于一个9岁的孩子,法院做出这样的决定,顶多是一次机械执法而已。解决父亲的债务纠纷只有等到陈蔓成年以后,依据继承房产的情况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不仅如此,基于国家监护理论,今后,有关部门还应该时刻关注着陈蔓的生活,适当的时候介入救助。从报道看,陈蔓仅有外公照顾,但在小陈蔓的印象里,外公大多数时间孤身坐在电脑旁搜资料、看文书,特喜欢打官司,“很神秘,每次和人说话都关着门”。一旦失去外公的照顾,有关部门就应当担负起监护的职责。
即将于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些原则不应该只是停留于静止的文字表述,而是要落实到鲜活的个案中。让该法规定的社会保护、政府保护以及司法保护不是止于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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