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市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近日,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过程中,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场所;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材料、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穿着状衣、焚烧物品、跳河跳桥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或者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滞留、滋事,或者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办公场所;进京到省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通过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任何人不得以信访、维权的名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以及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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