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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为事业单位精简离职人员发补助 每月200元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5-12-10 08:17
 
省人社厅今日下发通知,为机关事业单位20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未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发放补助。补助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自2015年6月起按月发放。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我省根据国家关于机关整编和经济整顿工作需要,精简(减)下放了一批干部职工,上述干部职工中,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或重新就业的以外,还有一部分人没有固定收入,生活较为困难。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6月起,按月给他们发放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此次补助发放范围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20世纪五十年代按照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关于精简行政机构、紧缩行政编制的初步方案》等文件精简退职、六十年代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61〕460号)精减退职且至今没有固定收入(固定收入包括退休金、养老金、定期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等)的人员。外省精简(减)回山东的人员,由原精简(减)单位按其所在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本通知规定补助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后国家和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时,同步调整他们的补助费标准;原享受救济金低于本标准的,可改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去世后,自去世的下月起停发补助费。
 
我省规定,各单位要如实摸清本单位20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干部职工的情况,凡符合补助条件的,经原精简(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代发,短期内难以实现资金归集的单位,暂由单位定期发给本人。我省要求,在摸底、审查、审批、审核、发放等工作中,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虚报冒领的困难生活补助费,要及时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