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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户一犬”难取证 养犬收费可行性存争议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发布时间:2015-10-22 07:41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关于《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在章节设置和条款内容上做了大量删减,而“一户一犬”、“养犬收费”等制度,则引发了市民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调整
草案65条缩减为21条
 
常委会审议和调研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不少市民提出,养犬产生公共安全、扰民和环境卫生问题,根源在于养犬人的疏于管理和不文明行为,养犬管理立法的重点在于规范养犬行为,解决当前居民养犬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养犬对社会环境和他人生活的影响。要着眼于可执行性,要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和遵守。
 
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养犬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侵权行为外,一直未以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在目前已经涉及较多人群的情况下,立法应当审慎设定法律界限和管制措施,解决因不当养犬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维护权益和秩序。养犬管理的目标设定不应过高,行政管理措施和程序不宜太繁杂,以免增加行政管理难度甚至造成管理落空。同时,部门职责、管理措施的设定也应重点考虑其可操作性、可行性,从社会管理的实际出发,避免过高的行政成本,也避免因规定难以落实而形成养犬人普遍违法的局面,影响立法实效和法规尊严。
 
基于以上考虑,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梳理和调整:简化养犬信息登记程序和要求;转变狂犬病免疫管理方式,降低免疫门槛;突出养犬行为规范,便于社会遵行和执行;删除了草案中重复的、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的和难以操作的内容,取消了章节设置,将法规由草案的65条精炼为21条。
 
强化犬只疫情查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提出,狂犬病的发生对人危害极大,应当强制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对于未给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养犬人,应当重罚。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强制免疫计划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级,我市没有权力规定强制免疫。另外,我市已实行犬用狂犬病疫苗由财政负担,而免费免疫就是对犬只狂犬病免疫的有力支持,可以引导、激励养犬人的自觉免疫行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养犬人从自身安全考虑,大多也会为犬只免疫。而且,草案规定的强制免疫,由畜牧兽医部门查处犬只未挂免疫牌、未进行强制免疫等违法行为,实践中畜牧兽医部门无相应的执法力量和手段去上街、入户执法,不具备执行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中涉及犬只免疫的内容作了调整,强化了免疫引导、疫情查处的规定。
 
热议
“一户一犬”难取证
 
对青岛市出台养犬管理条例,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草案初审后,法制工作室汇集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征求了政协委员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9月17日,到市北区洛阳路街道办事处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街道、社区、居民和基层执法单位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各项条款中,“一户限养一犬”制度引起了社会热议,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意见主要形成赞成和反对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有的认为城市犬只数量过大给城市管理增加负担,应当进行总量控制,因此有必要规定“一户限养一犬”。有的提出应该通过养犬高收费来限制养犬数量。但也有的认为立法规范的重点是养犬行为,犬只数量的多少与是否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并没有必然联系。
 
从外地情况看,规定限养数量后,线索多来源于邻里举报,查处必须入户查证,对犬只与住户关系的认定取证的难度和成本极大。对举报的处理和证据的认定,易由邻里纠纷转化为行政争议,不具备执行性。
 
“养犬收费”是否可行存争论
 
关于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制度,有的认为养犬占用社会资源,应当要求养犬人交纳一定的管理服务费,以平衡社会利益、减轻财政负担。外地大部分立法的城市也都规定了养犬收费制度,我市也正在向省级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建议在法规中进一步强化收费规定。应当通过收费遏制养犬的行为。有的认为养犬人文明养犬,不影响他人和社会秩序,就不会增加行政管理支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应普遍增加社会义务。实践已证明,不少养犬人对收费有抵触,甚至为逃避交费而不办理养犬登记,反而增加了养犬管理的难度。养犬收费制度的实施本身需要付出较高的行政成本,重庆、深圳已取消了养犬收费。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