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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无证“老中医”开药方 病人死亡被判无罪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王婷    发布时间:2015-03-30 09:10
 
    对马某的家属而言,到现在马某是怎么死亡的仍像是一桩“悬案”。
 
    2009年,住在平度的马某到莱州看病,无证行医的张某给马某开了三服中药,可在喝下第一服药时,马某便因乌头碱中毒死亡。公安机关将张某控制,可在接下来的四年时间里,双方就中药煮出液鉴定时,结果时常出现矛盾。在经过多次起诉、上诉、重审之后,近日市中院再次下发判决,因证据不足,张某被判无罪,但需补偿马某一家5万元的损失。
 
    喝了中药“毒”发身亡
 
    张某在莱州某村是个有名的 “老中医”,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仍有不少人找他看病。马某是平度人,经人介绍后他也跑到莱州,想让张某给他治治股骨头坏死。张某给马某断症后,给他开了三服中药药方。第二天早晨,马某直接到莱州一家药店按照张某的处方购买了中草药。当晚7时左右,马某取出其中一服药煎服,刚服下没多久就出现中毒症状,随后被送到平度市人民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平度市公安机关鉴定发现,马某死于乌头碱中毒。随后省公安厅对马某的血液、马某家中剩余的药液以及马某购买剩余的中草药煮出液进行鉴定,均检出了乌头碱成分,张某作为首要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控制。
 
    多次鉴定结果有冲突
 
    不过对于这份鉴定结果,张某及其代理律师有异议。据律师介绍,在第一次鉴定时,被告人一方没有人参加,因此他们并不认可鉴定结果。“之后在各方均参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按照张某出具的药方重新抓药送到省公安厅检测,在对煮出液鉴定时,其中并没有检出乌头碱成分。”由于两份结果存在冲突,随后平度市公安局按照张某为马某所开具中药处方在其他不同药店购买中草药,并将煮出液送至国家公安部鉴定,又检出了乌头碱成分。
 
    据此,公诉机关对张某提起公诉,平度法院对张某进行判决。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市中院上诉,张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省公安厅与公安部的鉴定结论有矛盾,据此判决张某有罪证据不足。 2011年市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平度法院重新审判。经平度法院重新审理后,在2011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依然认为张某有罪。宣判后,张某再次提出上诉,市中院在2012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以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平度法院重新审判。
 
    各方全程参与没检出
 
    据张某的代理律师介绍,这次重审前,市中院、市检察院及被告人一方一起到北京,按照张某开具的药方在北京同仁堂抓药熬药,并将煮出液送到最高院进行鉴定。“被害人马某的家属本来也答应要来,可后来一直没有出现,由于人员不齐,鉴定部门无法提供结果,这次鉴定只能作罢。 ”律师说,“平度法院重审时,法官组织了公安、检察院及双方当事人等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一起去了上海,在上海正规药店按照张某的药方再次抓药,并送到司法部鉴定中心,这次所有人全程参与。 ”2014年1月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所送检的药液中均未检出乌头碱成分。
 
    平度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属于违法行为,但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非法行医罪,证据上存有矛盾,而且疑点不能合理排除,指控张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法院认为,马某的死亡与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张某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经平度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张某无罪,判令张某补偿马某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他无罪,说明马某的死与自己没有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经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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