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征集“霸王条款” 加大整治力度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樊蓉 孙海明 发布时间:2015-01-26 08:59
针对市场消费中不时出现的不平等格式合同,为进一步加大对“霸王条款”的整治力度,掌握和纠正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的违法行为,自1月8日起,市工商局、市消保委通过本报征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征集期间,本报收到许多读者反映的“霸王条款”,通过整理,本报将陆续发布相关案例。
电脑显示屏破裂 拒三包
近日,市民李先生购买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在使用中液晶显示屏突然破裂。据李先生介绍,这台电脑是他刚刚购买的,使用的时间还不到10天。平时用电脑也只是处理一些简单的工作业务。他当即将电脑送往维修中心请求“三包”。维修中心却告知李先生,不能享受三包。
电脑销售人员表示,公司规定的电脑售后服务条款中写明,液晶显示屏外壳及显示屏上出现明显的磕碰、划痕以及屏幕出现碎、裂痕迹,都将视为外界因素造成损坏,不享受免费保修。液晶显示屏外壳及显示屏出现的问题,无法鉴定是电脑本身的质量问题,很可能是消费者自身通过外力所造成,因此这项维修不包括在三包内。
课不上了 钱要不回
消费者张女士的儿子正在上高中,因为英语成绩不太理想,张女士在看到某家英语培训机构的介绍后,决定让儿子先去试听。试听后儿子感觉老师教得不错,于是张女士就报名参加了英语培训班,并当场全额交付学费1万元。可学习1个月后,孩子反映培训机构总是频繁更换老师,而且之后任课的几名老师都没有最初试听时的老师好。
在上了4次课后,孩子就执意不再去。于是张女士找到培训机构要求退还余额。可是培训机构却拒绝了张女士的要求,并拿出合同表示,合同上已写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恕不退还已缴之学费。
点评
维修公司私自扩大免责范围
针对李先生遭遇到的问题,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液晶显示屏出现磕碰、划痕以及屏幕出现碎、裂痕迹,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有很多,除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外,还有可能是安装送货过程中出现磕碰、划痕;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碎、裂痕迹等,维修公司仍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修理、更换、退货等服务。维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免除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点评
排除消费者的权利
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经营者约定的“任何情况下”,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经营者用“恕不退还已缴之学费”等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者履行合同,是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另一种是消费者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等,这是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但是不能不退还学费。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退还学费,实际是加重了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提醒
快来举报“霸王条款”
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由经营方制订的“协议”、“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中很多内容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平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如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物品售出,概不退换”等。消费者在购买相关服务或商品时,都被迫或不知不觉地接受着这些条款。您是否也曾遭遇过此类的”霸王条款“呢?
市工商局、市消保委通过早报公开征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针对汽车买卖、旅行服务、商品房销售、装饰装修、预付式消费、网络购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中介服务、金融服务、通讯服务、教育培训、物业管理等生活消费领域。如果您遇到说不清、理不通、法不容的“霸王条款”,您可以向本报反映。
您可通过邮寄信件、发送电子邮件、电话和短信等多种方式参与。为保证征集“霸王条款”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请附有关条款的原件、复印件或电子照片等资料。对于本次征集的“霸王条款”,市工商局和市消保委将分析论证,并在今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活动期间对外发布点评信息。邮寄地址:市南区福州南路83号,市消保委或市工商局合同处,邮编266071;电子邮 箱 为 :qdxbw315@sina.com,qdhtc@qdaic.gov.cn,zbfr666@163.com; 短信:18705325306。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