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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不再需要婚姻证明 信用有污点不批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孙静芳    发布时间:2015-11-04 08:14
 
信用有污点,公积金贷款申请无法获批。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新闻网“民生在线”网谈时透露,我市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情况已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上传征信系统,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不良记录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现在想买一新房,首付50%,剩余公积金贷款。可是在2012年有一个助学金贷款5000元还款逾期记录,逾期3个月后还清。因为当时是父母帮还的,就没担心还款的事情,现在买房所有贷款条件符合。就担心这个问题,烦请帮忙看看这种情况能不能贷款批下来?”
 
对于市民的这一疑问,王春芳回复说,根据住建部风险防控管理要求,我市已从2015年6月1日起,将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信息纳入贷前审查,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记录(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2、贷款当前逾期的;3、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在3期以上(含3期)记录的;4、贷记卡当前逾期的;5、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同时,根据我市规定,5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将限制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出现涉案诉讼情况的,将丧失再次申贷的资格。我市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情况已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上传征信系统。
 
另外,近期,国家、省纷纷出台政策,对公积金使用进行松绑,不少市民在线问青岛方面是否有降低公积金使用门槛的计划呢?对此,王春芳透露,由于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双重因素的影响,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量大幅增长,公积金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加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使低利率贷款能惠及更多缴存职工家庭,更好体现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在充分调研其他城市经验做法,以及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借款申请人单方缴存、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两种情形分别做出了限定,只有一方正常缴存的最高贷款额按60%执行,新建住房36万元,二手房21万元。同时,由于我市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仍处于93%左右的高位运行状态,暂不具备上调贷款额度的条件,也不具备开展“商转公”业务的资金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公积金资金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策后执行。
 
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需要婚姻证明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下发通知,为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申请人申贷时处于单身状态的,需由本人签署具结书,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关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 《关于明确贷款受理环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2015年9月18日起,我市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且暂时无法实现部门间信息核查。为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业务正常开展,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经研究,在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出台有关业务规定前,职工申贷环节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有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对申请人申贷时处于单身状态(包括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签署具结书,原则上不再提供相关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但对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需追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标注为已婚的;(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中申请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三)受理登记时,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提示曾有贷款记录,经查询发现存在夫妻双方申贷信息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申请人除签署具结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其配偶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对征信系统记载的婚姻状况有异议应进行异议处理。
 
申请人应本人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并签名按指印。申请人无法到管理处现场签署具结书的,应通过公证书进行具结,或对本人签署的具结书进行公证。申请人申贷时处于已婚状态的,还应继续提供结婚证,对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可不再提供结婚证。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