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推行宪法宣誓制度 实施细则发布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bwjz 发布时间:2016-02-15 07:46
近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发布《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实施细则》。根据细则,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任命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实施细则》共十一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范围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决定任命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范围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正职;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部门正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青岛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除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青岛海事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设置宣誓台,宣誓台上面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宣誓誓词按照下列语气停顿诵读: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