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未婚同居这种现象已逐渐蔓延开来,也慢慢为人们所接受。年轻人的同居关系比较简单,而中老年人离婚或者丧偶后再恋爱选择同居的也不在少数。为什么同居却不结婚,这其中有财产的纠纷、儿女的反对、外人的眼光等各种因素。近日,浙江的一对中年男女就因为同居协议闹上了法庭。青岛市中院法官表示,类似的同居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想要一起生活最好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不办也要做好财产公证和约定。
签同居协议,患癌被扫地出门
“女方的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从2005年9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上述内容是浙江建德一对中年男女10年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自愿签订的协议里约定的。10年后,男方患了癌症,女方要把男方扫地出门,男方拿协议到建德法院打官司,要女方兑现支付其10年总共5万元的“劳动报酬”。
55岁的章某和小他10岁的戴某都是浙江建德人。2005年上半年,两人相识相恋,想结婚可戴某说儿子不同意。为了有个“保障”,双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
2015年3月,章某被确诊为肺癌。戴某没替章某分担医疗费,且出院后,章某明显感觉戴某开始疏远他了,随后还提出分手。章某11月份拿出《协议》起诉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2015年这10年每年5000元,总共5万元的“劳动报酬”。经建德法院协调,戴某和章某2016年1月2日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戴某愿支付章某1.8万元“补偿费”。
法官说法:据双方签的同居协议的约定,主张戴某向其支付5万元“劳动报酬”,这笔钱实际上也是要求戴某支付“分手费”,如果正常审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法官分析认为,分手费一般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提出解除关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自愿支付。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章某帮戴某抚养儿子,对戴某家有帮助,现身患癌症,从情理和人道主义角度,戴某应对章某予以帮助。
再婚老伴因房产提出离婚
都说二婚不易,中老年人要想重新找个老伴更是难上加难。浙江的章某和戴某之所以选择同居,除了儿子不同意,恐怕也有经济因素等各方面的考虑。即便是结婚登记了,也有再次“被离婚”的风险,老王和夏女士就是其中的一对。
今年年近八旬的老王和65岁的夏女士是二婚,两人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年,但最近却闹起了离婚。
原来,老王2015年生了一场大病,做了手术,尽管夏女士对他悉心照顾,但依然没有让他完全康复。老王的儿女在探望父亲的同时也生出了另外一种担心:如果父亲不在了,他住的这套三居室的房子是不是就要给夏女士住了?老王的儿子和妹妹还为此咨询了律师,得知如果父亲去世,夏女士将和他们二人共同分割这套房子。这下两人可坐不住了,决定让父亲在有生之年离掉“后老伴”。兄妹俩轮番上阵,劝说父亲赶紧和夏女士离婚,甚至威胁说,如果不离婚,以后他们就不来了,父亲也别想再见到孙子和外孙。老王尽管心里难过,也对夏女士有愧疚,但始终觉得儿女才是自己的亲人,也就同意离婚。
夏女士尽管不同意,但也经不起打官司上法院的折腾,没多久就气病了。官司上诉到市中院,法官认为,尽管老王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但是夏女士和老王这么多年,尽职尽责地照顾他,付出了不少,老王儿女想让其净身出户显然不合情理。最终,法院调解,老王的儿女给了夏女士15万元的补偿,判决两人离婚。
法官说法:老王和夏女士这种再婚后因为财产原因又离婚的案件非常有代表性,也很普遍。在现实中存在着儿女因为财产尤其是房产问题而左右老人的意志,要求老人离婚的现象,这对老人来说也是一种悲哀。
不婚同居:有感情才最重要
正因为有老王和夏女士这种“走不到最后”的例子作为前车之签,刘女士找再婚对象的时候就更看得开了,她的原则是,合得来就在一块过,合不来就散,一大把年纪,别再惹上离婚官司,丢人不说,既伤感情又伤身体。
市民刘女士今年56岁,她的丈夫5年前就去世了,自己带着女儿独自生活,日子过得清苦倒也自在。2015年8月,已经参加工作的女儿就开始鼓励母亲再找个老伴。同年10月,在老同事的介绍下,刘女士认识了老张。老张离异后独自生活,独子归前妻抚养,但自己每个月会付抚养费。刘女士和老张认识以后,两人感觉很合得来,都是踏实过日子的人,因此两人很快就住到了一起。
老张尽管年龄比刘女士大8岁,倒也是个懂得体贴浪漫的人,他召集老同事老朋友一起吃了个饭,两人算是正式公开地搬到一起“过日子”了。由于老张的儿子和刘女士的女儿都还没有结婚,考虑到两人的负担都较重,加上住房问题等,就没有领结婚证。
“他那个人很体贴,经常给我买新衣服,过节还送礼物,我每天打工回来他都把饭做好了。”和前夫对自己的不闻不问比起来,刘女士对眼下的生活很满足。对于为什么不领证,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和老张都经历过一次婚姻,“结婚证就是一张纸,两个人在一起最重要的是情分。”刘女士说,自己很相信老张,也考虑到彼此儿女的负担等,与其到时候因为这些闹出矛盾,还不如就这样先过着,实在不行了分也好分。
法官说法:很多中老年人因为怕麻烦,干脆不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过。尽管这种关系看起来轻松,但分手也更容易。因为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如果两人要分手,付出的心血和感情也就付之东流。
■数据
再婚又离的占离婚案一半以上
二婚以后矛盾多,面对的问题也多,因此婚姻再次破裂的几率也大。2016年1月5日,记者从青岛市中院获悉,再婚后又离婚的案例占到市中院二审离婚案件的50% 以上,这其中以中老年人居多。而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财产纠纷,这类案件占到市中院二审老年人离婚案件的八成。
对此,市中院民五庭王法官表示,婚姻是很严肃的话题,不能当成儿戏和获得财产的砝码,无论哪个年龄段的人都应该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爱情观。再婚后又离婚,这对本人和子女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结婚要慎重,婚后就要好好去经营。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无论是中年人还是老年人再恋爱时,一定要领取结婚证,如果无法领取结婚证,最好做个财产约定或者财产公证。类似于上文中提到的同居协议,由于牵涉到人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和普通的合同不一样,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牵涉到人身的协议是不受保护的。”王法官说,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完全不同,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这种未登记的同居关系不享有婚姻法上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法律常识
父母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变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王红艳律师对于涉及老年人婚恋的案件经手不少,她表示,无论哪个年龄段的人再婚都不是容易的事情,因此会带来很多矛盾也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王律师表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婚姻自由原则,子女对中老年人婚姻进行干涉,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干涉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另外,王律师特别提到了赡养义务的问题,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状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另外,对于父母再婚配偶,子女是否也要承担赡养义务呢?法律规定,子女仅对自己的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于父母的再婚对象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是从家庭和谐、社会伦理等方面考虑,建议子女给予老年人同样的情感认同与关爱。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则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并享有继承权。如果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和赡养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