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严管村干部 列出20条“不准”负面清单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封满楼 发布时间:2015-08-19 08:41
青岛市纪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18日发布了《从严管理村干部20条负面清单》,进一步加强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村计生主任等村“两委”干部的规范管理。
今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村干部有违反从严管理村干部20条负面清单的,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查处不力、造成重复信访的,根据责任单位性质和责任人身份,由相关部门牵头,区市纪检、组织、农业、民政、公安、审计等相关机关、部门共同参与,成立专门调查小组进行查处。
我市规定,执行《从严管理村干部 20 条负面清单》情况将作为区市、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纪检、组织、农业、民政、公安、审计等有关机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从严管理村干部的合力。村改居社区干部参照本负面清单执行。
相关链接:《从严管理村干部20条负面清单》
1.拉帮结派,搞无原则纠纷、破坏班子团结,严重影响村庄工作正常开展的;
2.无正当理由,党员村干部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的;
3.发展党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4.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的;
5.未按议事规则、决策形式、内容、程序进行民主决策,或未经镇级审核,擅自投资兴建各种建设项目,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6.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的;
7.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随意更改,造成群众不满,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的;
9.未按规定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对村级事务进行公开或不公开、假公开,或对村级事务公示公开过程中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反映的问题不及时答复或改正,造成群众不满的;
10.不作为不担当,不为群众办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11.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12.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
13.作风粗暴,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
14.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的;
15.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公款吃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费用的;
16.自我要求不严格,大操大办红白喜事等事宜的;
17.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的;
18.本人或纵容、煽动他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上访,破坏村庄团结稳定的;
19.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的;
20.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