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行政诉讼新规:重大民告官案“一把手”须出庭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戴 谦 发布时间:2015-04-28 08:36
“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青岛近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新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细化、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该《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包括:对本机关或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书面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对待。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由本人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意见》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主动纠错,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该《意见》还规定了实行行政诉讼案件备案制度,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整改落实措施等内容。与此同时,建立行政应诉考评制度,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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