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校车新规 市内行驶不得超过60公里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王墨然 发布时间:2015-01-29 06:51
今日,记者获悉,《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教育局网站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将于2月5日截止。
1. 登陆青岛市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fz.qingdao.gov.cn)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2. 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或青岛市延安一路29号乙市教育局安全保卫处(邮编266023);
3. 发送电子邮件至:faguierchu@163.com /qdsunnaabc@126.com
4. 直接拨打联系电话/传真:82725562 提出您建议和意见。
《办法》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驾驶人、通行安全及乘坐安全等都做出了相关规定。目前,只有下列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市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校车服务提供者负责学生上车后和下车前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学生的监护人及其委托的成年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站点接送乘坐校车的学生。《办法》中提出,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拟临时变更校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事项,且变更期限15日以内的,应当在变更前报市、县级市(区)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变更备案;变更期限超过15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发现备案事项与相关规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纠正。且校车的使用许可有效期限为3年。
校车驾驶人对于校车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想做校车驾驶人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办法》对于校车驾驶人的申请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对于校车的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按照标准和要求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运载学生,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的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办法》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从管理处罚角度《办法》对于校车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校车驾驶人若每天未及时、准确建立、填写行车日志将面临200元的处罚。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