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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政3月起施行 女职工更年期可申请调岗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9-02-28 09:19

原标题:我省出台新政3月起施行 女职工的经期、待孕期、更年期都受保护

2月26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损害女职工权益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我省800多万女职工将享受该福利。

山东女职工福利解读>>>

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

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申请调解、仲裁。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措施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对经期女职工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规定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记者 徐栋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