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出台了 《关于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结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级别达一至四级,且有护理依赖等级,可申请长期住院医疗服务并纳入工伤保险报销范围。这是我市在工伤职工住院和门诊基本保障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推出的工伤失能职工长期住院医疗管理措施。
四种情况可享服务
记者了解到,这一举措既能合理保障工伤失能职工的长期医疗护理需求,又能将长期住院的工伤失能职工有效分流至下一级医院,缓解大医院 “长期压床”带来的医疗资源浪费,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哪些工伤失能职工可申请办理长期住院医疗?根据文件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且有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符合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长期住院医疗服务:一是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Ⅱ级以下的;二是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三是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四是其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需要长期住院医疗的。
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按规定标准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且不得同时享受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市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定额包干管理”办法与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其近亲属携带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病历材料,向工伤长期住院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申请表》。工伤长期住院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查验相关材料,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通过网络上传申请信息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联网申请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联网审批意见。经网上审批通过的,由工伤长期住院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长期住院医疗服务。
实行定点协议管理
市社保部门对承担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具有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医疗专护”业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具备长期住院服务条件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承担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业务。目前,我市有14家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工伤职工提供长期住院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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