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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6种特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院取药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7-09-07 09:58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医疗保险门诊与慢性病管理处处长马青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就门诊保障政策及经办管理方面的问题与网友互动、交流。马青在网络在线问政中透露,青岛已经自9月1日起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6种特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其中包括用于乳腺癌治疗的特效药赫赛汀。

  据了解,根据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18号)文规定,我市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自9月1日起注射用硼替佐米(万珂)、来那度胺胶囊(瑞复美)、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安维汀)等26种原属于青岛市特药管理范围的药物纳入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确需使用该药物的患者,首先应取得药品相关病种的门诊大病资格,如定点医院配备该药物,患者可直接在定点医院取药结算;如门诊大病定点医院没有该药物,可以按照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特供药品管理规定,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向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医保办申请,审核通过的可在特供药店提供门诊大病病历和双处方取药,即时联网结算。

  马青介绍,在新纳入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物中,用于乳腺癌治疗的特效药赫赛汀也在内,同时,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由50%调整为20%,参保患者的用药负担可适当减轻。

  有网友还咨询了大病在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政策,对此,马青回复称,青岛建立了门诊大病保障制度,设立限额和非限额管理病种,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支付。

  对于异地就医的问题,马青介绍,按照青岛市异地医疗有关规定,参保职工到异地就医前,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包括:(1)异地转诊:参保人因本市医疗条件限制和疾病诊疗需要,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2)异地安置:退休(职)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居住地的人员,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3)异地长期居住:未取得居住地户籍的退休(职)人员,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4)常驻异地工作: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被单位长期派出在异地工作,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4级伤残的在职工伤职工异地长期居住,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因病住院治疗和门诊大病治疗。以上四种情况,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前往异地住院治疗,按照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