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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职工节日福利待遇提升 1000元涨至1600元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7-09-01 09:03

8月31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青岛市转发山东省总工会《关于修订基层工会有关经费支出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基层工会组织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600元。与过去相比,广大职工今年的福利待遇有所提升,职工节日福利费由1000元提高到1600元,每年蛋糕券(或蛋糕)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日前,经山东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对有关工会经费的支出标准进行了修订,基层工会组织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600元。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发放中央和本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此外,基层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可给予会员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每人金额不超过300元。

据了解,2014年,中央明确既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此次调整后,广大职工今年的福利待遇有所提升。也就是说,职工节日福利费由1000元提高到1600元,每年蛋糕券(或蛋糕)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半岛全媒体记者 刘笑笑 报道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