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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三类特困人员享受救助供养 需要有本市户籍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bbjz    发布时间:2017-08-04 18:10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办理程序,救助供养内容、形式、标准等。据悉,这是一项托底性的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意见》提出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标准科学合理、资金渠道通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推进我市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意见》主要体现了五大特点:

一是坚持城乡统筹。在救助对象范围、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内容、审核审批程序、救助供养形式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实施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公平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二是分类精准救助。提高救助精准性出发,供养标准上改变以往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方式定标准,调整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以适应不同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服务需求。

三是做好制度衔接。从提升托底保障合力、防止救助保障叠加出发,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衔接作出了具体规定,厘清了制度边界。

四是优化服务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尊重特困人员意愿和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鼓励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五是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救助对象

《意见》中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范围包括原来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孤老。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重度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执行。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意见》中明确了救助供养的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照料护理,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和教育救助等。新增照料护理内容,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资金解决。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政策待遇。丧葬事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可选择安葬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公墓的公益墓地,或实行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自然葬法。各区(市)按照青岛市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及免除标准再给予丧葬补助。

对符合规定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客观评估自理能力:各区(市)参照有关标准,采用6项指标(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村 (居)民委员会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帮助改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日间照料服务。继续探索推进家庭托养、寄养和社会助养,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分为三档:部分丧失、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政府为城乡困难的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给予保障,集中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分散供养的自理人员的护理标准按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保障。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按照救助供养标准按月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用由各区(市)按月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特困人员个人,有部分收入的,差额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本版撰稿 记者 吴帅 实习生 赵泊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