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本月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四市为164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为: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
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
根据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版权所有 青岛民网 www.qingdaominwang.com Copyright 2014-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咨询电话:13335001170 邮箱:1452279366@qq.com 地址:青岛市东海中路26号B3-2
备案号:鲁ICP备15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