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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大数据” 4大特点引深思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bbjz    发布时间:2017-06-01 09:27

原标题:青岛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大数据” 4大特点引深思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对青岛市三类代表地区(市北区、李沧区和胶州市)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青岛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和主要原因,以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并期望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引导他们健康茁壮成长。

  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数据

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看,稳中有降。2014年市北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3件,2015年18件,2016年8件。2014年李沧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件,2015年17件,2016年8件。2014年胶州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3件,2015年28件,2016年20件。从涉案人数看,亦呈现逐年减少趋势。从犯罪类型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暴力犯罪,财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居多。  

从受教育程度看,受教育程度低是三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征。在统计的172件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犯罪人共204人,文盲的有5人,约占犯罪总人数的2.5%。小学文化30人,约占犯罪总人数的14.7%。初中文化131人,约占犯罪总人数的64.2%。高中文化33人,约占犯罪总人数的16.2%。中专文化5人,约占犯罪总人数的2.5%。由此可以看出,初中文化的未成年人犯罪占主要部分。           

从犯罪年龄看,集中在16至18岁之间。在统计的204名未成年犯罪人中,14-15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有6人,约占犯罪总人数的2.9%。15-16岁的未成年犯罪人有9人,约占犯罪总人数的4.4%。16-17岁的未成年犯罪人有79人,约占犯罪总人数的38.7%。17-18岁的未成年犯罪人有110人,约占犯罪总人数的53.9%。16-18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阶段,占到了92.6%,在此阶段年龄的未成年人应该是需重点预防和管理的。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原因分析

特点一:案件数量整体下降。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水平的不断的提高,政府、学校等机构的不断宣传和普法运动,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在增强。

多年来,青岛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也一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对点帮教,在审判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进行圆桌审判,在庭审时加入法庭教育,在判决中加入法官寄语等等,这一系列举措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特点二:犯罪类型比较集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然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主。暴力犯罪、财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可以占到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5%。

这主要与未成年人的生理特点有关,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心理发展往往还不健全,生理发育也不成熟,往往容易受到哥们义气、争抢好胜、好奇心重等因素影响,因为一点小摩擦就产生了暴力冲突。有些青少年误看了一些暴力和色情电影,盲目对影片里的人物进行模仿,造成了自己的悲剧结果。这也是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类和性侵类犯罪高发的原因。还有一些文化课不好的学生考不上高中,又因家境贫寒没有其他的升学途径,毕业后无所事事,没有一技之长,最终只能选择通过犯罪途径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财产类犯罪案件频发。

特点三:受教育程度低,犯罪年龄集中。未成年人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普遍都不高,大部分只具有初中文化,犯罪年龄在16-18之间的占到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92.6%。

16-18岁正是青少年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而家长和学校在此阶段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足够的或者正确的教育,这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孤僻、暴力、残忍个性的形成。现在家庭中孩子一般都比较少,很多都是独生子女,父母将子女视为掌上明珠,过度溺爱,放纵子女,导致这些子女极度自私,以自我为中心,一旦家庭不能满足自己的欲望,就会通过犯罪手段来满足。

学校面对升学压力,往往将成绩视为评价孩子的唯一标准,片面的追求升学率,将学生培养成只以分数论高下的考试机器,忽视了孩子人格的全面发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生没有很好的接受道德德育和法制教育,法制观念不强,遇到外部刺激,很难约束自己的行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特点四:共同犯罪成为普遍形式。在我们统计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共同犯罪占到了近一半的比例。

首先,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很容易形成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学校管理制度的不严格以及家长的放松,很容易就结交上一些社会不良人员,在其引诱下实施了各种犯罪。其次,未成年人之间也很容易产生共同犯罪,尤其是在一些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抢劫和盗窃案中,为了分散个人的心理负担,他们往往会拉帮结派共同作案。(记者戴谦通讯员时满鑫)

  新闻链接:典型案例

  案一在校学生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蓝某某(在校学生)因故与赵某(在校学生)发生纠纷,蓝某某纠集多人在青岛市瑞昌路四十四中学门前欲与赵某解决纠纷,赵某因故未能前往,被告人蓝某某在得知赵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持砍刀将来到此处的被害人毕某某、黄某某打伤,致被害人毕某某右上唇贯通创、右尺骨鹰嘴骨折;被害人黄某某左前臂皮肤裂创并伴左尺骨骨质砍痕。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毕某某之伤属轻伤、被害人黄某某之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蓝某某后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蓝某甲赔偿被害人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毕某某、黄某某对被告人蓝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被告人蓝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评析:

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一些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容易沾染江湖习气。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动辄大打出手。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事件的严重性往往预估不足,更没有想过事件发生的法律后果。青少年应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纠纷。暴力不会解决问题,只会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以暴制暴,甚至迁怒于他人,伤及无辜,更是不可取。

被告人蓝某某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砍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伤,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蓝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某与被害人毕某某、黄某某并不认识,双方之间无宿怨,被告人蓝某某在得知约见的赵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仍随意殴打其他人,当众持刀砍伤二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案二失学青少年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先后在宿舍内盗走三星G381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25元,案发后手机被追缴并发还),在网吧,趁网管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吧台的三星I8552型手机一部,另在网吧趁他人熟睡盗走其放在裤兜内E派牌手机一部。后经警方传唤到案。

处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对其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评析:经社会调查,法院了解李某父亲在其两岁时便因病去世,后母亲改嫁外地,因母亲患有严重心脏病、低血压等病症,常年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继父还带有一个儿子,一家四口全靠继父出劳力维持生计,由于继父生存压力较大,经常酗酒,并在酒后打骂李某和他母亲。李某未满14岁便离家出走到一饭店做传菜员工作。只上过一年多小学的李某缺乏辨别是非的基本能力,将一同事的手机偷走,事发后被赶出饭店。后靠乞讨、盗窃为生。

李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层次的,有社会的原因,也有家庭环境因素。为避免李某服刑完毕后继续迷失,再次犯罪,危害社会。法院启动了“‘启明星’家庭成长计划”,通过“启明星’家庭成长伙伴”为其联系到一饭店,法院少审庭法官、饭店经理与李某全家三方签订了帮扶协议,约定法院牵头监督跟踪李某的生活、工作、时间学习等情况,饭店提供李某的实践培训场地、住宿、吃饭,向李某定期支付资助金,李某必须遵纪守法,遵守饭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李某父母要配合做好李某的教育、帮改等工作,使其尽快学习一技之长,回归社会。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