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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老年人今起享优待大礼 公办景点免门票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7-03-01 09:12

  2017年1月22日,市政府发布了 《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今天开始正式施行,这是我市新年里对全市老年人送上的第一份“大礼”,对我市优待老年人具体内容和保障措施作出了系统性筹划和安排。

    背景

    让老年人优待适应时代发展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达161万,占总人口的20.6%,分别高出全国、全省平均水平4个、1个百分点,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26.5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6.5%,预计2020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93万人。进一步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使老年人能够生活幸福颐养,已经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大战略课题。

    2003年3月,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颁布《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至今已经14年,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从整体来看《规定》内容已滞后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部分条款已明显不合时宜。市老龄办本着老年人优待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的原则,开展了修订《规定》的相关工作。

    新的《规定》颁布施行,加强了顶层设计,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对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改善我市老年人物质、精神、文化生活,推进“老有颐养”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80岁以上老年人享高龄津贴

    ●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

    ●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坐席。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65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法律援助

    ●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

    ●其他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老年人咨询自身涉法事务,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

    本市老年人享免费意外险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统一为本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广大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年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推进老有颐养。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

    公办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

    ●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 (区)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老年教育资源要对老年人公平开放。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低保老年人享公用事业费优惠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困难的本市户籍“空巢”老年人,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