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山东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筹资、保障范围、补偿标准、经办管理服务等政策和办法,建立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形成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增强职工医疗保障的公平性,提升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保障对象: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
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职工大病保险医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筹资标准: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足的市,也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途径筹集。每年职工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根据各市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7年,全省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进行筹集。
补偿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依据,确定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统筹层次: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职工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记者 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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