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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修订“优待老年人规定” 有望实行高龄津贴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bbjZ    发布时间:2016-12-05 09:11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市民政局启动了对现行《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修订工作,并起草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征求意见稿),12月2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反馈至青岛市民政局。截止时间为12月8日。邮箱:qdquanyichu@126.com。联系电话:0532-85912596。传真:0532-85912599
 
失独困难老人,政府帮养老
 
在养老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要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周岁至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至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同时,按照规划,建设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保障本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并优先满足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失独”、80周岁以上等情形的老年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本市特困供养老年人,选择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未参保就医,减免不低于20%
 
在医疗卫生方面,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在维权优待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65周岁以上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其他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在特定优待方面,本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有关标准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对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改造。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半岛记者 李峰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