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16〕80号),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市八大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此次标准调整后,残疾军人的伤残抚恤金、“三属”抚恤金提高幅度均达到10%左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100元,提标后抗战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月15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月1550元、解放后入伍的达到每月15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45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60岁以上农村籍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金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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