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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三项政策将调整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5-12-10 07:27
 
青岛市人社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30号),对部分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同时重申和明确了包括缴费标准、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管理、丧葬补助等政策。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三项政策有所调整完善    
 
“2010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建立并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贯彻市政府文件规定,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社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但随着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有些阶段性政策因调整对象消失、部分条款失效,需要进行清理。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省和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但部门规范性文件未做相应调整,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抵触的地方。另外,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明确政策依据,对原有的政策进行补充完善。   
 
此次调整完善的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参保人不得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追回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外,还要追回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二是对大龄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其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保制度的时间算起,不再从迁入我市的时间算起,以保持缴费年限前后连续。三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待遇发放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除此之外,对2013年以来国家、省和市已经调整并实施的相关政策,《通知》予以重申和明确,主要包括缴费标准、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管理、丧葬补助等政策。    
 
重复领养老金要扣个人账户    
 
在政策调整完善中,我市规定,参保人不得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予以退还。参保人退还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扣除政府补贴后退还本人。参保人不退还的,由社保机构从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从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对于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只保留其首次领取待遇所在地区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    
 
在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政策调整中,我市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迁出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制度实施的时间算起。参保人员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在对待遇领取人员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待遇发放政策调整完善中,我市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服刑期满的次月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多缴多补”    
 
除此之外,青岛市此次对2013年以来国家、省和市已经调整并实施的相关政策予以重申和明确,主要包括缴费标准、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管理、丧葬补助等政策。   
 
凡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的非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又不办理补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青岛市明确,政府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有两种情形:一是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的,缴费即补;二是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以及中断缴费的)也给予缴费补贴。除上述两类情形外,对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具体来说,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政策,其中对选择100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