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按八类不同基准费率缴费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5-10-08 08:52
从10月1日起,青岛市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行业分类按一类至八类不同基准费率进行缴费。
前不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青岛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 、1.1%、1.3%、1.6%、1.9%执行。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