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老龄"电梯1600多台 其中三成为住宅电梯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王媛 邱钊 发布时间:2015-03-16 09:40
岛城在用电梯总量已超3万台,其中住宅电梯占到50%;超过15年以上的“老龄”电梯1600多台,占到电梯在用总数量的5%;“老龄”电梯中,住宅电梯约占30%,主要集中在市南区,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二……13日,市质监局发布2014年电梯质量维权报告,同时对如何安全乘坐电梯等给出了详细解析,并对住宅小区电梯维修纠纷提供了相关法规依据。
目前我国对电梯并未作出强制报废的规定,但为了保障住宅电梯的安全运行,《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住宅电梯使用15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对住宅电梯使用15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使用管理单位应请专业部门做出安全评估,做出继续使用、修理、大修、更新的决定。质监部门将对使用15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重点监察。
2014年,市质监系统查处电梯类违法案件34起,处罚金额81.2万元。其中,主要问题集中在电梯超期未检,使用未登记(主要为新电梯),未按规范进行维保等。
13日,记者从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了解到,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实行检验制度,新安装的电梯要进行监督检验,在用电梯实行“年检制”,每年一检。
“青岛目前在用的3万多台电梯,实行‘一台一档’,每次的检验内容都要记录在案。维保单位、维保人员,都要经过考核取得资格认证。”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副院长刘海滨说,对不符合使用标准的电梯,要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而对于电梯超期未检、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没有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维保单位或存在严重隐患质监部门可责令使用电梯。
记者了解到,电梯质量的安全监管,是“厂家是责任主体+维保单位维护+质量检验检测”的综合模式。由于电梯管理的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电梯建设和使用中所涉及到的选择权、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多个主体,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诿,许多住宅电梯、新装电梯普遍存在管理混乱、损耗过快现象,有的欠交物业费,对电梯不能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导致关人、困人等现象时有发生。
案例
电梯困人维修方迟到被罚
如果电梯出现故障,电梯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及时的故障救援,属于侵害人民群众安全和切身利益。2014年,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就重点查处了此类案件。
2014年8月24日,质监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市南区江西路97号9时3分发生了电梯困人事件。市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在消防人员的协助下,于9时40分将电梯内所有被困人员救出。经查,江西路97号的电梯维保单位为青岛海亿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在30分钟内及时抵达现场救援,极易发生2次事故。市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给予该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