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注意!6月5日至11日,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限飞
从6月5日至6月11日,青岛行政区域(含陆域和海域)内临时管控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决定》指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和海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决定》共五条:
一、本决定所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航、气象、体育、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工商、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管控,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管控措施。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四、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五、本决定第三条的规定自6月5日起施行,至6月11日止; 其他规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6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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