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青岛要闻 >

青岛将为湿地保护划红线 违反规定将受处罚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发布时间:2017-10-26 08:05

原标题:市林业局向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湿地是宝贵的生态资源,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014年全市湿地资源普查表明,青岛市符合《国际湿地分类》标准的湿地类型有5类14型,单位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总面积为14万公顷,占青岛市国土面积的12.4%。昨天,市林业局局长隋振华向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关于《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九条,主要从规划与利用、湿地管护区、湿地修复、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确定湿地生态红线

《条例(草案)》第二条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为了保证条例在执行过程与国家相关制度的衔接,提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结合我市湿地现状,明确了湿地保护的原则。 《条例(草案)》第四条提出,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管护区制度。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前提和规范,通过规划实现总量管控,确定湿地生态红线,并依法实施规划保护和依法利用。 《条例 (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从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程序、规划应当明确的管控目标进行了规范。《条例(草案)》第十五条提出,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为了严格限制改变湿地用途,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条例(草案)》提出对经依法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确需临时使用湿地的特殊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临时使用湿地的期限做了规定。

违反规定将受相应处罚

目前湿地保护方式由于政出多门,形式多样,缺乏基础性的保护制度和基本的管理规范,因此,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借鉴森林管护区制度,《条例(草案)》提出在我市实行湿地管护区制度,这也是我市本次立法的重点创新内容。

《条例(草案)》对违反有关湿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同时,对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也设定了法律责任。 记者 于顺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