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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乡低保新规 外来家庭也可申请低保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7-10-10 08:56

今天,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近日我市出台了新的《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城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流程,同时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新内容,还首次将外来转移人口家庭纳入我市保障范围。

新变化

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凡本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在居住地所在区市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外来转移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首次纳入我市保障范围。在我市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困难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取消了年龄(成年以上)、婚姻和是否单独立户的限制。无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靠家庭供养且该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认定条件的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提高了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低保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基础值为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48倍。在此基础上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具体为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

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因收入超出低保标准时采取渐退方式退出。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当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可以采取渐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继续保留原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

建立诚信机制,加大了处罚力度和措施。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虚报、隐瞒(车辆、房产或变更等)、伪造等不正当手段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申请,并将其列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

资格条件

《办法》中明确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在户籍条件认定上

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户籍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有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3年(在居住地所在区市连续居住)、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金

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

具体包括:

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区(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特殊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有下列16种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已纳入的应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01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财产状况、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02拥有或长期自费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03家中拥有高价收藏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的。

04家庭成员在高收费中小学(含幼儿园)自费择校就读的;在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等高收费专业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或旅游的。

0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8倍的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依据基础值适度调节:1人户,按基础值增加20%;2人户,按基础值计算;3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10%;4至5人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20%;6人及以上户,每人按基础值降低30%。

06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购买房屋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日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07拒不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的。

08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09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10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1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而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1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者应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无正当理由1年内三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13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14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15区(市)民政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认定的申请家庭的赡养义务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16区(市)民政部门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骗保处罚

《办法》中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申请。

0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02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03应退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而拒绝退出,无理取闹,干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上述情况查实后,区(市)民政部门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骗(冒)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人员由区(市)民政部门下发追款通知,要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下达通知之日起60天内如数退回骗(冒)领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调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其中信息核对方面,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

其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自谋职业金、生活补助(补偿)金的人员,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因征地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家庭,其领取的一次性收入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家庭,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和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早报记者 吴帅 通讯员 周建友 宋培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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