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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出保护湿地新规 捡拾鸟卵最高罚三千元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bbjz    发布时间:2017-08-29 17:09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湿地生态状况,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青岛市法制办、青岛市林业局联合制定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林业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建议

鼓励参与湿地保护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国家规定的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内陆地带、河流入湖入海地区、充水较多的潮湿地域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湿地保护公益性活动,捐资保护湿地或者参加认种、认养等湿地修复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并通过村规公约动员、引导村(居)民参与湿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或者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禁令

湿地内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

条例提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管护区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湿地管护区名录应当载明管护区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保护范围和界限。列入湿地保护规划、面积在8公顷以上具有湿地生态功能,且列入湿地保护规划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湿地管护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护区名录组织设立湿地管护区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管护区保护标志。

条例明确提出,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建设工程确需征收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以及从事湿地保护有关的活动,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修复,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对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处罚

捡拾破坏鸟卵最高罚三千元

条例提出了湿地管护区内禁止的12种行为:擅自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擅自挖砂(石)取土、开矿的;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烧荒、擅自放牧、砍伐林木的;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向湿地及周边区域倾倒固体废物的;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破坏、损毁、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和管护区保护标志的;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放生动物的;违反湿地保护规划,建设建(构)筑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中,擅自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链接

岛城重点建设10个湿地公园

根据湿地资源调查与统计结果,青岛市湿地总面积占青岛市国土面积的11.3%。青岛市湿地可划分为4类,分别为近海和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其中近海与海岸湿地范围最广阔,人工湿地次之,再次为河流湿地,沼泽湿地最小。岛城目前拥有“国”字号湿地公园2家,分别是少海湿地公园和唐岛湾湿地公园。其余5家分别是姜山湿地公园、女姑口湿地公园、红岛湿地公园、桃源河湿地公园和洋河湿地公园。

今年2月,为了宣传第21个 “世界湿地日”,山东省在济南召开宣传活动并公布“山东最美湿地”评选名单,经过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共有30个湿地被评为“山东最美湿地”,青岛少海国家湿地公园、青岛唐岛湾国家湿地公园入选。

据悉,“十三五”期间,我市城乡建设部门计划进行湿地恢复与治理,推进退化湿地恢复工程。重点建设3个湿地自然保护区、10个湿地公园,分别为胶州湾湿地自然保护区、棘洪滩湿地自然保护区、海清湾湿地水鸟自然保护区,以及唐岛湾国家湿地公园、灵山湾湿地公园、红岛绿洲湿地公园、墨水河湿地公园、城阳桃源河湿地公园、三溪湾湿地公园、泽丰园湿地公园、吉利河水库湿地公园、小珠山水库湿地公园、风河湿地公园。

·提醒

两种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17年9月20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岛市林业局资源林政处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宁路7号,邮编:266061,联系电话:87853255、88012916,邮箱:qdlinzheng@163.com)。意见采纳情况将通过政府法制网公开反馈。 记者 于顺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