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回迁逾期 补偿过渡费翻倍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个别条款进行修订
早报讯 无法按期回迁的拆迁市民,可获得双倍补偿过渡费。近日,市城乡建设委了解到公布了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中对延期交付补偿房的“补偿过渡费”进行明确,将“增加”正式确定为“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同时对同等情况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也是明确为双倍支付。
评估和征收单位要“信用公示”
据悉,《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经施行了4年的时间。日前,市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对《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修正后的草案进行公示。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征收实施单位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
记者了解到,在征收实施流程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征收公告确定的事项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与补偿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委托范围、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委托协议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征收工作流程、房屋征收部门和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无法按期交房过渡补偿翻倍
在过渡补助等费用规定上,《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需要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意见稿中将这一条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也就是说,意见稿中将原本不明确的“增加”正式确定为“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补助标准得到明确。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十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意见稿中对这一条进行补充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由此可见,意见稿也是将逾期交房的补偿标准进行具体化规定,同样也规定为双倍补偿。
删除审计、监察论证环节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权属、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规定: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意见稿删除了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审计、监察。
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5月22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6号4号楼,邮编:266000,联系电话及传真:0532—85933369,邮箱:li-wei7995@126.com)。(记者 吴帅)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征收实施单位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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