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青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为职工办理业务提供更多方便,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现行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整合,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新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取消部分限制条件
1.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房屋坐落地与职工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一致的限制条件。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本人或配偶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房屋坐落地的证明原件。
2.取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的提取时间限制。
3.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商贷提取业务的,不受提取次数限制。
完善简化部分提取要件
1.针对部分契税完税凭证无法显示购房价款的问题,对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要件由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修改为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对于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要件由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修改为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2.完善共同借款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要件,增加了“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的条款。
3.简化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要件,对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再提供借款合同。
4.完善户籍不在本市或迁出本市,离职后离开本市的提取要件。针对部分户籍不在本市或迁出本市的职工社保转移后无法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问题,将原有提取要件中需提供“基本养老险参保缴费凭证”修改为提供“基本养老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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