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日前发布,并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规定》增加了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规范。
据悉,2005年,青岛市已经制定了《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的阶段,对急救医疗的需求呈现前所未有的上升势头,我们的急救医疗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市卫计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并送审了《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青岛市政府法制办接到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各区(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反馈意见中部分予以采纳,修改形成了《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去年年底,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符合条件可申请直升机急救
《规定》将原来的适用范围调整为适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运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治服务和转至院内的交接等相关活动。
同时,针对群众对医疗急救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地面急救服务体系已不能满足需求,《规定》第六条明确提出,建立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多元化急救医疗服务。据了解,在符合相关飞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出动直升机进行急救医疗服务。
构架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规定》指出,为切实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布局,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应当合理设置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等情况确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规定了其他专业救护组织,可以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
接到求助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
《规定》指出,根据国家标准,适当提高急救车辆的配置标准和更新标准。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公里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救护车使用年限6年或者行驶里程30万公里退出急救一线用车。
为提高急救效率,第十六条规定,急救中心根据急救资源合理调配急救车辆,在接收完求救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点)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派出急救车辆,具体出车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扰乱急救秩序将受处罚
对出现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阻碍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救治伤病员、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损坏急救医疗设备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情况的,《规定》指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伤病员逾期未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按《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此外,相关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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