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明年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全部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平等参加“五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 王瑜
本报讯 日前,市政府下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加大市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使持有居住证人口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按照部署,力争到2018年,我市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通知》指出,将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全部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择校费等费用,市级财政将按照学生人数、财力水平等因素和相关标准分配资金。
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进城农民,免费享受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与户籍人口同等享受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创业扶持等政策。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按规定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或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形式改善其居住条件。
支持产城、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市民化,各区(市)要加大对农村新型社区和特色产业园区“两区共建”的扶持力度,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拓宽农民就近就地就业渠道。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各级各部门在分配建设类专项资金时,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区(市)的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市民化工作进展快、城镇化质量高的区(市)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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