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养犬管理条例10月实施:每户限养一犬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发布时间:2016-04-29 08:58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居民及单位饲养犬只需要缴纳管理服务费。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区(市)建成区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此外,养犬管理服务费如何收取、收取标准需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后,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
《条例》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居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其他单位不得养犬。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省有关部门批准后规定执行。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
对于 “每户限养一只犬”的条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桂芹表示,养犬数量多少对周边人的影响是不同的,审议过程中大多数委员会组成人员还是支持限养的数量。张桂芹说,“限养”的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会存在一定困难,为此相关部门也将会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
犬只死亡不得自行掩埋
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定点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犬用狂犬病疫苗实行免费,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记卡、电子标识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
不即时清理犬粪也将受罚
《条例》专门设立条款,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居民饲养烈性犬、养犬超过每户限养数量或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组织、参与犬斗等伤害犬只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场所;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或未即时清理犬粪;占用公共区域养犬;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等行为,分别由公安机关或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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