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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多项政策鼓励社会办医 最高可奖500万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bbjz    发布时间:2016-04-26 09:00
为加快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发展,4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在准入条件、用人环境及资金支持等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意见》,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社会办医和健康服务业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实行“非禁即入”原则。社会资本可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自主选择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
 
市有关部门将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的要求,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
 
根据《意见》,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主体举办的医疗机构间流动的,其参加的社会保险投保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挂职或支医,期间其任职工龄、护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保持不变,挂职或支医期满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为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意见》提出,在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政府现有各类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
 
为突出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意见》要求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扶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学科建设。设立社会办医政府专项奖补资金,对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专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意见》提出,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健康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核准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社会办医疗、健康养老机构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应确定为免税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健康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健康服务业方面,《意见》提出,将在部分区市试点搭建大健康物联网平台,支持开发移动终端、穿戴式和植入式智能终端设备等增值服务产品。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