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机动车停放收费新规 3月1日实施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本网记者 发布时间:2016-02-02 08:13
占用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建设、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质等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加强停车收费监管,近日,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印发了《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原有政策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合理界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占用公共资源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二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除占用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具有垄断性、公益性等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余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增加停车泊位供给,缓解停车难问题。三是进一步加强停车收费管理。经营性停车场区分区域、场地、时段、车型等因素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细化政府定价停车场计时、计月、白天、夜间等时段管理规定,明确免费停车情形。同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市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以及新能源汽车停车单独制定优惠价格政策。四是强化停车收费监督。规范明码标价格式,强化公示牌管理,提高收费透明度。进一步明确停车收费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建立处罚公告制度、增加特许经营条款、部门齐抓共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乱收费的惩戒力度。
新《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施行后,市区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整体上不作调整。在新《办法》正式施行前,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在新《办法》施行后不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经营性停车场,在3月1日前仍按政府定价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市场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查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以及不明码标价、擅自制定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超出政府定价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和正常的停车服务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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