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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4家企业撞上新大气法枪口 均被罚款超10万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6-01-11 08:31
 
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不足10天,青岛市就有4家企业违法超标排污,撞上了新法的枪口。10日,市环保局公布了4家企业的名称和违法事实,每家企业将面临10万元以上处罚。这是新法实施后的首次处罚。
 
8日,青岛市环保局结合冬季控制大气工作,针对新版大气法的贯彻进行了一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四个检查组对市南、市北、崂山、黄岛、城阳、平度、莱西的废气污染源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工业污染源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机动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情况以及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经查,4家企业被现场揪出存在违法行为,违法企业分别是青岛华盛楼食品有限公司、青岛绿友制馅有限公司,二者均被检出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青岛格锐达热电公司、青岛压花玻璃有限公司被现场检出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责令4家单位立即整改,同时按照新大气法的要求,对4企业将分别处于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据市环保局介绍,作为今年以来首次依据新大气法实施的突查行动,共出动执法和监测人员34名,检查工业污染源单位32家,加油站5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及汽车4S店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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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预报提前至48小时
 
本报1月10日讯(记者 王媛) 从1月1日开始,环保部正式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重点区域未来5天形势、省(区、市)未来3天形势、重点城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
 
预报具体区域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全国31个省(区、市)、32个重点城市(包括27个省会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青岛市作为32个重点城市之一,可预知48小时空气质量状况,并通过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平台系统实现全国联网。
 
解读“史上最严”,五招狠治大气污染
 
1月1日刚刚生效的新大气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法,相比于修订之前,新法严在哪儿?10日,青岛市环保局梳理出了新法的5大新亮点。
 
1 “按日计罚”增加追责范围
 
“按日计罚”原指排污企业在被查出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之后,若无法按期实现环保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罚款数额=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计罚日数,且“上不封顶”。新大气法将适用于“按日计罚”的追责范围增加了,第123条明确指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将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 11种行为不改正强制停产
 
新大气法对11种行为提出“如拒不改正将会被责令停产整治”。分别是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3 8种行为拒不改正停工停业
 
新大气法规定了8种行为“如拒不改正将要被停工整治和停业整治”。一是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二是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三是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四是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五是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六是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七是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八是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4 取消罚款上限
 
新大气法取消了原法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跨越50万元”的封顶限额。新法第122条规定,凡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3倍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5倍计算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是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是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是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 VOC纳入环境监管范畴
 
VOC指的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近年来,VOC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被重视起来,新大气法首次明文将VOC纳入了环境监管范畴,并提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