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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院一审宣判原基金经理“老鼠仓”案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5-11-06 08:10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原基金经理厉某“老鼠仓”案有了结果,2015年11月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厉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考虑是否上诉。
 
据了解,2011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22日,厉某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不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10个证券账户,先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1至5个交易日、同步或者稍晚于1至2个交易日买入卖出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相同的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厉某操作的10个证券账户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累计趋同交易金额共计914700506.23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16828048.43元。
 
2014年1月13日,厉某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自首。案发后,涉案赃款10791669.89元被依法冻结,厉某被扣押的银行卡内余额为115787.65元。此外,被告人厉某的亲属主动退赃325万元。
 
庭审中,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厉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并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鉴于被告人厉某系自首,案发后大多数赃款被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