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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实行房企黑名单制度 违规企业十年不能进市场

来源:凤凰青岛    作者:本网记者    发布时间:2015-10-20 08:19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青岛市市政府现出台《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5年10月31日前,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亮点一:保护改善环境,注重绿色节能
 
条例表示,开发商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遵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外,还要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发建设节能建筑,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绿色建筑,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再生产品用于项目建设。
 
亮点二:开发商经营规范化,“资质”成关键点
 
在开发商经营资格方面,条例提出成功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商才可正常经营。而企业必须拥有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才具备申请办理的资格。
 
此外,条例还指出,企业成功申请的资质证书属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开发商需在证书期限内完成项目开发才具备继续延长资质证书时限的资格。如不能在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完成项目开发的,应当在暂定资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亮点三:开工前需做详尽规划,设多个审批关卡
 
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例强调项目规划的重要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将实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有关审批、核准、审查、备案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并联审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容缺受理、容缺审查的方式办理审批等管理事项。
 
亮点四:开放商经营透明公开保障消费者权益
 
征求意见条例还进一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已经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的,应当使用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及面积、大型设施设备更换等内容。
 
此外,合同实行实名制,遵循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商品房(包括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据悉,这次修订草案是《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时隔9年首次修改,全新的“企业信用管理”章节也是首次出现,指出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包括企业资质、企业信用等级、开发项目建设经营情况等关乎企业信用的相关信息,一并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此外,条例还首次提出了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者一房多售,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六种行为,均将上榜“黑名单”,十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