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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4858套保障房9月7日开售 10月6日17时截止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陈璐    发布时间:2015-09-07 08:34
 
9月6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青岛市今年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公告。此次销售经适房和限价房房源共计4858套,其中6个经适房项目可售房源518套,15个限价房项目可售房源4340套。同时,公告预先公布了我市33个在建未配售经适房项目、共计5315套房源和5个在建未配售限价房项目、共计581套房源。
 
选房次序按到达选房点的先后确定
 
本次配售的经适房和限价房房源共计4858套,包括6个经适房项目518套房源,15个限价房项目4340套房源。本次配售的21处房源,李沧占了4席,高新区2席,其余15个均被城阳区包揽。
 
公开销售住房面向我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申请人。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及购房定金到场办理选房手续。本人无法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选房手续的,受托人应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选房时,不再进行计分排序,按照到达选房地点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选房。
 
本次公开销售选房时间自2015年9月7日9时起至2015年10月6日17时止(周六、周日正常受理)。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内仍未销售的房源,市有关部门将依据政策规定及房源需求,将部分剩余限价商品住房房源转化为人才公寓。
 
未配售经适房与限价房仅剩5896套
 
我市今后还有在建未配售 的经适房项目33个、房源5315套和限价房项目5个、房源581套,待项目达到销售条件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另行发布销售公告。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规定,我市今后不会再新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对本次公布的房源不购买的(含在建未配售项目房源),待全部房源销售或转化完毕后,申请家庭持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自行废止。请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或《限价商品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的家庭根据房源情况,尽快、合理地选择房源办理购房手续。
 
今后将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
 
新政策将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以及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根据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以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青岛市统计局2013年公布的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为2936元,即不超过293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二)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2013年市区低保标准为540元/月,低保边缘标准为810元/月。即不超过810元/月);
 
2.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在租金标准上,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并动态调整。根据新政策,可申请公租房的群体根据收入不同,划分为4类,并享受不同的租金标准:
 
1.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含, 810元/月),租金标准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
 
2.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810元/月)低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含,1380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3.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1762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4.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1762元/月)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2936元/月)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提报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租金减免。
 
在实施差别化租金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实行“梯度退出”制度。承租家庭如果收入提高了,政府可以根据其收入的提高情况调整租金水平,免去了搬家的麻烦。如果收入完全超过了保障房标准,并且确实没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可根据个人意愿继续租住,但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给承租家庭提供一个更加稳定的居住环境。
 
2015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要求“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2015年3月,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多渠道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市正在研究编制《青岛市十三五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期内将统筹解决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新规划,在保障方式上,我市将采取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保障。逐步缩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数量,同时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将住房保障方式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重,通过多种形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编辑:大顺】